考試院違反憲法規定乖離管理原則罔顧公務人權強行推動3%末位淘汰制

嚴重動搖國本影響國祚敬請同仁發表意見以匡國政

協會功能

成立協會即可以團體身份來辦理一些事項,促進聯誼及提供公務人員成長的活動,以提昇行政效能,公務人員協會法所賦予協會的合法任務,得辦理事項如下: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另有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其次,對於政府政策方面可提出建議項目有: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最重要的是,協會可提出協商,但協商項目有所侷限,且明訂不得協商項目。得協商的項目有: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協會法亦有明訂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如下: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